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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纪念长江保护十周年典
作者:bet356在线官方网站日期:2026/01/06 13:59浏览:
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提出“要合作保护长江,但又不搞大规模开发”,翻开了中国母亲河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新篇章。
湖北省是“长江腰部”、“千湖之省”。也是长江干线上距离最长的省份。十年来,湖北省法院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严肃批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履行人民法院职责使命,以最严格的制度、更严格的法治保护长江母亲河。
在此关键时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顾过去10年的司法成果,精心挑选发布10件代表性案例,涵盖长江干流及其支流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司法实践多个领域。该法重点阐述了湖北省法院在打击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惩治水污染犯罪、为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的促进长江保护作用。
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起,张姆敏进入长江鸟巢地区非法采砂行业,逐步对其进行控制,并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
后来,张民又招募了李木登、蔡孟博等人,逐渐形成了以张木民为组织者、领导者,张木民等四人为核心的黑社会类型组织。e 委员、胡先生等 8 人为一般参加者。
在长江非法采砂业中,张民团伙对进入管制区的采砂船进行围堵、追赶,购买丝袜、上衣等犯罪工具掩盖犯罪,赢得民心,通过发放工资、赔偿受害人损失、平息事态等方式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通过非法抓捕、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洪湖市燕窝镇造成严重影响,并非法控制长江鸟巢地区采砂业,对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和破坏。本地长江e河流域。
试用结果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张慕民以亲属关系为由,与张慕民等人结成团伙,以获取非法利益。作为黑帮组织的组织者、头目、老大,陈木民应对该组织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张木明等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所犯罪行的责任。
张先生被判犯有组织民事犯罪、带团伙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打架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我们决定暂时中止所有的判决,并决定在生活中的政治权利和没收方面的私人权利。全部个人财产。张慕明与其他黑手党成员一起参加黑手党组织,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请注意,挑衅者会引发问题,破坏意图、非法拘留和强行交易,并在 3 至 13 年间对监狱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这是与湖北省长江流域非法竞技场提取相关的入门案例。犯罪团伙犯罪组织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张慕民的阴谋,提出了河外非法活动的主张,不单独破坏长江生态环境,中国就在此时此刻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长江流域的经济社会秩序。
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慕民犯罪集团进行公开审理,有效打击了多年来称霸长江荆州海域的犯罪集团。他雷姆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提供保护伞,维护了人民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明确了国家司法机关在维护政治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使命。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4月10日至6月4日,被告人李茂九等8人在长江之江区禁渔水域多次使用电动渔船及相关设备。共非法捕获海产品5376.6公斤,并变卖赃款共计25148元。
评估认为,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的非法捕捞活动可能造成成鱼约7976公斤、幼鱼约174万尾损失。
宜昌市吴家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M河李先生等8人因非法捕捞海产品,提起附带公益民事诉讼,要求李先生等8人放流成鱼7976公斤、幼鱼174万尾,恢复生态系统。
一审中,李木求等家属以支付生态修复费用换取放生成鱼和幼鱼。
试用结果
宜昌市吴家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李茂予以拘留。法院判决称,被告人久某等8人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违反渔业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属于非法捕捞海产品罪。
考虑到被告李福九等人积极履行生态系统修复义务,有可能可以依法适当从轻处罚。他们的非法捕捞活动正在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处李茂古等8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并返还违法所得。他们共同负责电渔区放流成鱼7976公斤、幼鱼174万尾(扣除放养部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长江中上游集体电动捕鱼引发的民事公益刑事附带诉讼案。
此次事件涉及的长江宜昌至枝江段,渔业资源丰富,是长江中下游鱼类的主要分布区。长江重要经济鱼类产卵场。一段时间内,“电毒炸”非法捕捞方式屡禁不止,导致部分河段渔业资源持续下降。
本案,人民法院对八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它还下令释放成鱼和幼鱼以修复受损的水体,并将遵守生态系统恢复义务作为判决的条件。这体现了人民法院以生态修复为主的司法理念,有力保障了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安全。
案件基本事实
下午 1:00 2012年2月2日,一艘FC船(韩国银行投资公司所有)停靠在江苏省江苏省某化工码头,开始卸货。
晚上 7:00 2月3日,镇江穆nicipal水务公司检测发现,该水处理厂废水中挥发酚浓度超标9.4倍。随后,镇江自来水公司采取了相关应急措施。 2月6日至15日,镇江海事局对船长、大副及其他船员FC进行了调查。
镇江海事局发布《调查报告》称,因违反作业程序、设备存在缺陷,在排放作业中,约44吨苯酚通过船舶水下排放管道直接排入水中,造成长江水污染。镇江市自来水公司向韩国银行投资协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试用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裁定,因违反操作程序和由于FC船上设备存在缺陷,约44吨苯酚在卸货作业时直接排入水中,造成长江水污染。银行与韩国投资公司赔偿镇江市自来水公司经济损失。
一家韩国银行和投资公司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判决的事实、赔偿金额和利息,并修改判决确定赔偿金应从韩国银行投资公司设立的海事责任限制基金中支付。
典型意义
该事件是一起涉及外部因素、社会高度关注、产生强烈社会反对的船舶污染事件。
长江水道被誉为“黄金水道”,长江上港口码头众多,无数船只在此往返。右。其中,涉及危化品的码头和船舶数量较多、分布广泛。危险化学品泄漏风险持续加大,部分危险化学品泄漏直接威胁长江流域水质和沿江地区饮用水安全。
本次事件中,FC船苯酚排放过程中因违反作业流程和设备缺陷,约44吨苯酚直接排入水中,造成长江水体污染。人民法院判决韩国银行、投资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长江沿岸人民的生命健康权。
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以来,宜昌市艾家镇桥河村不少村民无条件养猪。养猪过程中修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养殖废水未经任何无害化处理,直接从江边污水排放口排入长江,造成环境污染。
2016年6月2日,滇军区检察院向某区环保局发出财政建议,建议桥河村养猪户依法停止向长江直接排放养猪废水。
2016年12月2日,宜昌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对桥河村畜禽养殖废水进行监测。结果发现,多项指标仍超出《畜禽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值。
截至2017年4月13日,河南省某家养猪场违规排放养殖废水形成沟渠。芦川村已有多年历史。残留污染物仍然存在。
甸根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状,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指定区环保局未在艾家镇桥河村养猪场(家)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养殖废水未经检验验收,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长江的,属于违法行为。不履行监管义务并依法履行的,属于违法行为。
审判重新开始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就乔河村位于长江干流宜昌市葛洲坡与虎牙之间的一审判决进行了审理。本段为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及产卵场用于鱼和虾。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的保护对于整个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乃至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环保局作为某区的环境监察部门,在检察院的建议下积极开展工作。桥河村养猪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长江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由于沟渠内仍有残留污染物,由于多年来养猪场(户)违规排放养殖废水,沿江三个排污口水质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因此环保部门针对EAS应继续开展监管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农村农牧业活动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的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因工业、城乡污染导致水生江河生物多样性和物种栖息地受损案件,抓紧加强对长江物种及其栖息地、繁殖地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当地环保部门采取了积极措施,但多年来非法排放农业废水形成的沟渠中仍然残留着污染物。沿江口水质尚未达标,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人民法院认定其违反法定义务,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蒂鼓励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实施行政管理任务,确保河流沿岸生态环境及时恢复,产生了有效保护全区苗种资源和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利益的积极效应。
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5月1日上午,东岩市一家工贸公司工厂搬迁。该厂生产经理顾某某明知旧厂区无人会操作污水处理设备,但仍组织工人在旧厂区进行电镀生产。结果,电镀废水未经处理就非法排放,被洞岩市环保局当场没收。
经现场采样分析,总浓度该公司排放的电镀废水中重金属铬浓度为88.8毫克/升,六价铬浓度为80.4毫克/升,锌浓度为11.7毫克/升,分别比国家排放标准高出88倍、401倍和6.8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某公司及古莫莫先生提起公诉。
试用结果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十堰市某贸易公司违法排放重金属等污染物明显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生产经理顾墨猛虽然知道电镀工作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会流入剑河,造成环境污染,但他还是安排工人到电镀车间工作。擅自进行作业,允许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环境,也是污染环境罪。
由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某公司被罚款1万元,顾先生被拘留4个月。十堰市工贸公司、顾萌萌提出上诉,认为环境污染影响轻微。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加强饮用水水源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湖北十堰堰作为北南调水中线工程的水源地,在严格控制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维护水质安全,确保“一潭清水不断北流”。
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基于“南北调水干线工程主要水源区”重要的生态环境地位,应当以保护用水区域人民健康为根本目标,以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基本目标,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对环境污染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并将破坏生态环境作为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惩罚。严厉打击生产废水违法排入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此次事件对全市造纸、印染、电渡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起到了教育引导和震慑作用。案件基本事实
c随着该高速公路的建设,中铁十四局、中建三局、中铁十一公司建设部门在留下水库区堆积开挖的工程废料,侵犯水库库容,并成立房县发电所属有限责任公司。当前需求是由于泗县、房县电力开发公司发电损失,以及中铁十四局公司建设项目部开挖导致发电厂三里沟导流洞塌方,造成抢修费用、发电损失和神风调节费等造成的。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弃渣总量、弃渣处理费用以及塌方发电损失进行了评估。并对导流洞及工程造成的炉渣进行了评估,鉴定机构出具了专家意见。
试用结果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中铁十四局公司、中建三局公司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房县电力所有权有限公司、房县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不同数额的财产损失赔偿。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该案系向水库倾倒建筑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赔偿纠纷。本着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中国铁路十四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所属企业应首先对琉璃峡固体废物倾倒承担责任。的c还责成该公司负责库区独立开挖建筑垃圾的“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并对中铁十四局所属公司、中建三局所属公司作出判决,赔偿房县发电所有权有限公司、房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因停电造成的损失。
为恢复和保护流下库区生态环境,中铁十四局企业、中建三局企业将在裁定之日起90天内,根据《废弃物场地测量结果报告》和《废弃物场地测量结果报告(补充结果)》确定的各废弃物点废弃物量进行修复,并进行废弃物挖掘和疏浚。如果不能同时进行开挖和清除残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余渣清除费将于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支付给房县发电所有权有限公司和房县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由房县发电所有权有限公司和房县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完成清除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向水库排放固体建筑垃圾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责任纠纷案。
人民法院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思路,探索环境修复审判途径。判决裁定,被告必须在期限内完成水库废物的清除,避免出现各被告直接承担经济义务且免除环境修复责任的情况。对于其他损害,将判决赔偿经济损失,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水库的生态环境。
此外,人民法院积极拓展司法职能,在判决后附上司法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对水库废弃物疏浚工作进行监督落实,真正恢复生态环境。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1月,湖北某化工公司所属石膏储存设施在进行浆液试验时,出现回水管道堵塞,石膏液从过滤管道溢出,渗漏到未完工的防渗区域,导致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功能丧失的情况。
2022年,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向湖北省某化工企业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生态环境坝赔偿年龄。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评估机构制定监测方案,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情况进行评估。
基于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价中心)专家意见泄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金额2137万余元,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与湖北省某化工企业通过协商协议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湖北省化工企业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37万余元。损害。生态恢复补偿金额将按年或分期实施,并明确对周边部分地下水的持续跟踪和监测义务。环境以及不遵守或不遵守的后果。
试用结果
2023年1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请求。依法公告后,将开展污染防治工程及周边敏捷性运行。会同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水质进行监测和控制。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合法、可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判决该协议有效。
判决生效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认定湖北省某化工公司建设并运营湿废水干反应器项目ct,源头渗滤液减少86%。按照约定,分两次全额支付补偿款,并向社会公布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典型意义
我们将采取司法确认措施来确认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生态和环境损失。
人民法庭最大程度地发挥了对环境问题进行修订和恢复生态环境的作用,并在司法程序中考虑了重要的确认司法案件的司法程序。调查环境污染修复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可实施性。
特别是,与中年环境生态恢复的前期因素相结合,可以在整个会议中发挥重要作用。企业的商业行为,是企业经济发展和中环境恢复的目标,是企业生态环境和中环境补偿专业评估的顾问意见生态环境已得到确认,并可有效地满足环境条件,并为环境中的生态环境提供积极的补偿。
在此期间,法庭将启动一项完整的“第二次技术改造”,以恢复中环境生态,并与有机体一起参观,以修复中环境和项目工程。污染预防、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生态补偿和监测义务的积极性履行司法职能,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司法服务、保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案件基本事实
笔家畈塔位于赤壁市神山市笔家畈村。是一座建于清代的五层、高18米的石塔。这对于研究清代流行的石塔建筑技术和宗教文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该塔于2014年6月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2021年6月4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现场调查。我发现塔的主体里生长着许多小树。植物的根不断生长,使石头裂开。与此同时,不法官员开塔底部的蓝色石头掉到了一边。塔顶及塔身两个弯角已磨损倒塌,下落不明。塔身整体受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认定,赤壁市某专门机构玩忽职守,忽视文化财产保护和监管职责,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试用结果
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赤壁市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3月砍掉了毕家畈塔顶部植被的树枝,在塔基周围安装了围栏,并安装了安全标志。
法院判决,该办公室作为文物保护行政部门,应当负责对比甲邦塔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铁塔的日常维护和年度维修被视为重要责任,维护塔楼和维护塔楼的条件、安全、设施和布埃纳条件、识别和快速检查、定期检查、医疗和适当校正所必需的。
根据检方的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近部市的一个办事处在发现塔主体的石头松动、石头之间长有植物,造成安全隐患后,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征税建议后,只砍掉了塔脚的植被。考虑到塔修复工程已于2021年12月获得批准,裁定责令赤壁市部分办事处继续履行职能,并确认了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主张。
裁决生效后,赤壁市办公室组织了塔基加固等工作编制并进一步完善笔家畈塔维修设计方案,获得专项维修资金,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与毕家坊村签订文化财产保护责任协议,建立市、镇、村三级文化财产保护管理网络。加强组织突发事件、消防行动、宗教活动等常态化联合执法活动和笔架饭楼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监控。
典型意义
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辉煌历史和民族财富的文明、记忆、传承的载体。重要文化财产资源是集中于特定地区或文化的展品。
除非文化财产保护部门长期履行文化财产日常监管职责那些急需修复的历史,将难以挽救。
本案中,检察机关牵头督办此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要求行政机关加快文化财产抢救程序,履行监管机关职责。强有力的司法监督将强化职能部门责任,确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形成总体推动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协调发展的合力。
案件基本事实
某畜牧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8年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生猪养殖。 2012年以来,在标准规模生猪改扩建中违反“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养殖项目、违规生产、埋设管道、开挖人工池塘、违规排放废水、养殖废水未经处理、超标排放等。
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环境管理局多次对污染物排放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公司于2016年9月通过环境评价验收。
期间,该公司排放废水超标,污染了周边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估结果显示,该公司养殖废水排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额226万余元,其中评估费6万元。
试用结果
湖北省邗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明显,一个个别畜牧企业违反“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从事违法生产,埋设管道、开挖人工池塘、违法排放废水、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超过规定排放量,对周边水环境造成破坏。某些畜牧公司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内容客观,采用的方法科学合理,结论明确,可以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随后裁定,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畜牧企业必须自裁定之日起30日内停止违法行为,清除人工池塘废水或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如果性能下降,您将遭受性能损失曼斯成本。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的,将得到220万元以上的补偿。补偿款将支付至利川市财政局环保专户,用于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代表意义品味
本案是本州首例检察官作为公益诉讼当事人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此类案件审理中的诸多程序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大胆思考,并据此形成了审判规则,发挥了示范和指导作用。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公益民事诉讼赔偿金由谁管理和使用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协调后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最终决定委托环保局进行赔偿。这不仅解决了如何决策的问题,也方便了申请,为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创建积累了经验。
案件基本事实
曹先生、陈先生等人明知政府已查封该地区的矿业公司,却以修复受损山体为借口,长期在武汉市江夏区五龙泉街灵山村灵山洞非法采矿。
曹某、陈某等人的非法采矿、运输活动,破坏了灵山村道路、房屋,造成噪音和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
据湖北省调查显示据测绘国土测量研究院统计,江夏县灵山村灵山洞遗址擅自开采,消耗建筑石材用灰白云石矿产资源92万余吨,价值2000万元以上。
试用结果
武汉江夏区法院审理结果认为,曹某、陈某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构成非法采矿、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等犯罪行为,判处曹某、陈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公安局等七部门签署了《武汉市江夏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行政合作框架协议》自然资源规划局设立灵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区。通过生态环境部门警方、司法部门的配合,对灵山市受损矿山持续进行综合修复和管理。昔日的生态伤痕,已成为当今乡村生态旅游新的里程碑。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两山”理念,运用环境司法保障生态旅游产品可持续供应的经典案例。
本案中,人民法院牵头拓展司法服务,会同多部门积极推行“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引进”治理模式,打通修复中“清溪绿水”和“金山银山”双向转型通道生态环境,促进生态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实现生态效益向经济效益转化。
生态系统恢复后,灵山现有森林总碳储量为98吨,年吸碳量约32吨,年固碳量为117.2吨。生态系统总产值达到2.58亿元,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显着提升。
同时,灵山生态文化旅游区培育了春季“赏樱节”和秋季“秋叶节”,成为新的“网红报名地”。已接待游客2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800万元,生动展示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同的治理经验。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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